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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事描寫一位被惡魔附身的少女愛蜜莉,在神父的驅魔儀式失敗後死亡,於是被檢方以過失殺人罪起訴。本片一如先前所聽聞的,劇情進展著重在法庭部分,輔以律師蘿拉.琳尼Laura Linney與摩爾神父Tom Wilkinson間的溝通和自己蒐集證據的過程中,漸漸拼湊出愛蜜莉被惡魔附身的真相和意義。

        本片對於正在苦讀『刑事訴訟法』中的我有相當多的感觸和幫助,不但幫我複習自己剛念完的訴訟程序,也讓我對電影中那些專業術語的用處,和其意義有更深的了解(更清楚的知道法庭攻防的細節,而非像從前僅大略臆測而理解之)。我不想讓本文變的像是一篇三流的法律文章,所以我只大概提出電影中一些讓觀眾對於角色的立場了解有益的法律常識。

         美國的檢察官跟台灣公務人員性質檢察官不同,美國的檢察官是由律師來擔任的,而其薪水待遇和權威地位應該算是不如台灣的檢察官,美國的檢察官是賺不了大錢的律師才會去當(這是某台灣法官跟我講的)。通常一個地方的地檢署的頭子-檢察長是由人民選出,其當選後再自己找出多位律師來擔任自己手下的檢察官,這把他想成台灣的內閣制會比較好懂。而每四年選一次檢察長,競選的依據就是他的任內的政績,即起訴定罪的數量和成功率。因此便演變出了一個很妙的機制-片中有提到的「協商認罪制度」,這制度主要是讓被告答應認較原本可能被判刑輕之罪,以省去冗長又煎熬的訴訟程序。舉例來說,甲被以強盜罪(假設求刑七年以上)起訴,此時檢察官基於訴訟經濟、定罪成功率或是其他理由,跟甲說只要你願意協商認罪,我可以讓你以竊盜罪被判刑即可,只要被關兩年可能還外加假釋等負擔較輕的條件,這對你我都有利、輕鬆。這個制度固然有其優點,但它嚴重忽略了被告在訴訟程序享有的權利和公平正義,簡單地說,也許進入審判程序後,甲反而被判無罪了,那如果接受協商後豈不是白白被關兩年?那為什麼美國的檢察官還是非常喜歡用這種不太公平協商制度呢?原因就是它方便,而且可以確實地提高自己的業績-起訴並且定罪(管它訂什麼罪名,選舉時要求的是看你定罪數佔你起訴數的百分比有多高)。另外的原因就如電影中律師樓老闆說的,「忘了那些法學院學的公平正義吧,一進了法庭就都是為了錢(現實的利益,對檢察官也是如此)」。

        回到電影本文,片中的檢察官具有宗教信仰,那為何仍如此咄咄逼人,難道他背棄了信仰嗎?實乃因為其為職責所在,而檢方和教會壓力的互動也可以於此領略一二。電影中關於證人和兩方交互詰問的過程實在相當精采,尤其對於抗議的運用更是讓我看得非常過癮。不僅是讓我學以致用,而且提供了我對電影主要議題-「惡魔附身的真相和意義」有兩面的思考。這部電影很妙的另一點是,不管你相不相信惡魔,有沒有宗教信仰,你都可以在電影中找到你想相信的論點依據,並非一味地強制觀眾要去選擇哪一邊。

  電影雖然多半著重在法庭當中,但正因如此,法庭的強烈現實感反而延續到律師半夜三點的家中,而進一步突顯出那種看不見的恐懼。試問,現在有一部前四十分鐘後四十分鐘都在砍人噴血的電影,中間擺段十分鐘的疑神疑鬼的劇碼,其催眠效果可能會害我看不到電影最後四十分鐘。【驅魔】的驚悚戲碼就於此發揮出神效,一方面緊繃觀眾的神經,二來讓人有興趣繼續觀賞法庭上的攻防以逐步挖掘出真相。

  電影讓我比較能挑出的缺點在於律師蘿拉.琳尼本身性格的建構並非十分完整,從無到有的過程只是那些疑神疑鬼和愛蜜莉身邊人的證言,甚至那條項鍊我起初還以為那是掰出來要取信於神父的。這可能只能歸咎於片長不足,不過這其實不會影響我對整部電影的喜愛,只是覺得不挑點毛病寫似乎太偏心了。

  這部電影另外讓我想到一件事情,當我們在看各種非真實、虛構的奇幻電影時,我們在現實生活是否真地相信有鬼魂、外星人或是大金剛?我不敢幫其他觀眾做解釋,我自己認為當我在看該部電影時,我就當然地得相信主角那一邊,不然根本無從發現觀賞的著力點。等到片尾捲起後,步出戲院走在漆黑的巷道中,事實上我相信旁邊有鬼怪會衝出來而讓我舉止疑神疑鬼地像拍電影,這樣的機率大概就跟歐尼爾的罰球命中率一樣高。

ps:法律方面若有錯誤請不吝指正,因為我也是僅聽法官口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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